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5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50號
- 聲請人
- 良興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勇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
經聲請鈞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龍碁開發建│臺灣銀行永│良興石材有│民國103年 │82,760元 │3317767 │
│ │設股份有限│康分行 │限公司 │12月25日 │ │ │
│ │公司楊明德│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