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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5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50號

聲請人
良興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勇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
經聲請鈞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龍碁開發建│臺灣銀行永│良興石材有│民國103年 │82,760元  │3317767   │
│    │設股份有限│康分行    │限公司    │12月25日  │          │          │
│    │公司楊明德│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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