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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3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張郁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32號

聲請人
威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碧鳳
訴訟代理人
葉惠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3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9號裁定公示催告6個月,並於104年3月28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4年9月29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04年9月28日為假日,延至次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32號│├──┬───┬──────┬─────┬───────┬────┬─────┤│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001 │林昌億│華南商業銀行│威立精密股│103年12月31日 │11,407元│LD7313329 ││ │ │北台南分行 │份有限公司│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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