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9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96號
- 聲請人
- 劉正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11號公告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證券
,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5月19日刊
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1月19日屆滿,期
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
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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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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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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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聯亞光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1916-4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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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聯亞光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1917-6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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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聯亞光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1918-8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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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聯亞光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1919-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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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聯亞光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1920-6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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