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4號
- 原告
- 蔡嘉隆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諺律師
- 被告
- 宏勝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雨涵
- 訴訟代理人
- 江信賢律師
鄭家豪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105年12月15日前以書狀提出其所請求分娩費、生育補助費之定義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