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陳協奇
- 法定代理人陳雨涵
- 原告蔡嘉隆
- 被告宏勝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4號原 告 蔡嘉隆 訴訟代理人 黃俊諺律師 被 告 宏勝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涵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鄭家豪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上午11時10 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105年12月15日前以書狀提出其所請求分娩費、生育補 助費之定義及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陳姝妤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