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4號原 告 蔡嘉隆 訴訟代理人 黃俊諺律師 被 告 宏勝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涵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鄭家豪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上午11時10 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105年12月15日前以書狀提出其所請求分娩費、生育補 助費之定義及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