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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陳協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4號

原告
蔡嘉隆
訴訟代理人
黃俊諺律師
被告
宏勝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涵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鄭家豪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105年12月15日前以書狀提出其所請求分娩費、生育補助費之定義及依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協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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