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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3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31號

原告
林仲凱
被告
艾蒂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坤城
訴訟代理人
胡仁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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