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41號原 告 丁志忠 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律師 被 告 和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健榮 被 告 國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