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4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41號
- 原告
- 丁志忠
- 訴訟代理人
- 宋錦武律師
- 被告
- 和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健榮
- 被告
- 國城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吉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沈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就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6日」之記載,與原本所載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不符,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