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41號原 告 丁志忠 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律師 被 告 和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健榮 被 告 國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6日」之記載, 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就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6日」 之記載,與原本所載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不符,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