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51號原 告 黃照化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被 告 陸陽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明 被 告 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輝 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律師 黃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民國105年7月25日前以書狀陳明下列事項:㈠原告主張被告陸陽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請具體陳明被告所違反之注意義務及過失情節各為何。㈡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