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51號原 告 黃照化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被 告 陸陽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明 被 告 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輝 被 告 洪啟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律師 黃雅萍律師 被 告 林明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若對原告民事辯論意旨⑶狀有爭執,應於民國105年10月17 日提出書狀陳明具體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