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5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51號
- 原告
- 黃照化
- 訴訟代理人
- 洪千琪律師
- 被告
- 陸陽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明
- 被告
- 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輝
- 被告
- 洪啟智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正彥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雅萍律師
- 被告
- 林明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若對原告民事辯論意旨⑶狀有爭執,應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提出書狀陳明具體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