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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洪碧雀
  • 法定代理人
    陳文明、吳明輝

  • 當事人
    黃照化陸陽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洪啟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51號原   告 黃照化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被   告 陸陽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明 被   告 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輝 被   告 洪啟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律師 黃雅萍律師 被   告 林明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若對原告民事辯論意旨⑶狀有爭執,應於民國105年10月17 日提出書狀陳明具體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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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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