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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57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林念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57號

原告
姜麗蘋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許博傑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臻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南紡流通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誠泰清潔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後雖於民國(下同)104年8月28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

,惟查原告又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新臺幣2,194,8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

。原告僅繳納新臺幣7,600元,尚不足新臺幣15,180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該不足之新臺幣15,18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之聲明擴張部分。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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