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5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57號
- 原告
- 姜麗蘋
- 訴訟代理人
- 李耿誠律師
許博傑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臻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南紡流通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誠泰清潔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後雖於民國(下同)104年8月28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
,惟查原告又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新臺幣2,194,8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
。原告僅繳納新臺幣7,600元,尚不足新臺幣15,180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該不足之新臺幣15,18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之聲明擴張部分。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