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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57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臻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贊
上訴人
即被告
南紡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高輝

以上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姜麗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0,353元,應繳納上

訴費用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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