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5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臻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南紡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高輝 以上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姜麗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0,353元,應繳納上 訴費用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