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5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臻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昭贊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南紡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高輝
以上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姜麗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0,353元,應繳納上
訴費用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