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0號抗 告 人 即相 對 人 法蘭西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義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侯炳瑩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27日本院104年度司字第10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