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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
    王參和

  • 當事人
    法蘭西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0號抗 告 人 即相 對 人 法蘭西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義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侯炳瑩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27日本院104年度司字第10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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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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