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王獻楠
- 法定代理人林明仁
- 原告利百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2號聲 請 人 利百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名佳美公司)已於民國103年4月21日解散,經報請經濟部以府經工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然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03年11月19日嘉院國103年度司執助吉字第552 號函之意旨,名佳美公司之全體董事及監察人均已辭任董事及監察人之職務,而不能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定清算人。聲請人為名佳美公司之債權人因此爰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選任具有清算人資格之律師為清算人等語。 二、查:曹繡圖即又新實業社前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名佳美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於104年4月13日以103年度司 字第36號裁定選派林瑞成律師(送達地址:臺南市○區○○路000號成功大廈4樓之5)為名佳美公司之清算人,有該裁 定在卷可稽,名佳美公司現既已有清算人進行清算事務,則聲請人再為本件聲請,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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