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解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8號聲 請 人 廖晟任 許展毓 許展瑋 共 同 代 理 人 彭大勇 律師 林士龍 律師 王冠霖 律師 相 對 人 福海冷藏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林素葉 代 理 人 陳正芳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海冷藏廠有限公司間聲請公司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 文。公司股東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以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為前提,而所謂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者,係指公司於設立登記後,開始營業,在經營中有業務不能開展之原因。如再繼續經營,必導致不能彌補之虧損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6年度台抗字第274號、92年度台抗字第13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公司於民國102年11月9日股東臨時會討論處分公司資產事宜,所有股東無異議通過出售公司土地及建物,相對人公司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號土地、面積2593平方公尺、所有權全部,及其上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號之廠房,已於103年6月間出售予第三人禾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興公司),並於同年7月15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相對人公司資產包含土地及建物皆已出售完畢,且相對人公司103之營業收入為新臺幣(下同)0元,亦證相對人公司已無繼續經營之可能。 ㈡又相對人公司於102年度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中清楚載明公司 經營不善,虧損嚴重,經所有出席股東無異議同意通過停止營業,買賣價金扣除相關費用後,剩餘金額按股份分配,且相對人公司104年度股東同意書中第四點「在停業截止日(104年9月15日)前,需申請續停104年9月16日起至105年9月15日止,以便公司後續作業」,業經出席股東同意,顯見相對人公司全體股東已無意,亦無能力繼續經營。 ㈢相對人公司104年度股東同意書第二項載明:「本公司103年度稅後淨利119,765,508元,彌補以往虧損15,156,137元… 」,足證相對人公司有經營不善且虧損嚴重之事實,且至102年底,除相對人公司僅存之土地、廠房外,已無任何現金 ,因此相對人公司之經營,已有顯著之困難或重大損害,符合公司法第11條第1項裁定解散之事宜。另相對人公司之股 東對盈餘分配方式究採逐年分配或一次全額分配,意見不合,並無共識,聲請人並對之提起分配盈餘之訴訟在案。 ㈣相對人公司雖於104年5月29日臺南市政府派員前往訪談時表示102年度累積虧損經103年度出售公司資產已彌補,公司經營者表示未來計畫跨足民宿餐廳業等相關產業,並提出轉型企劃書。惟相對人公司所提出準備跨足民宿餐廳等,已與公司章程所定事業顯然不符,應得全體股東同意,然相對人公司於104年6月12日召開股東臨時會,討論企業轉型、增加營業項目並修改章程,經全體股東出席表決後,同意之股東為廖林素葉、廖麗紅、吳光展、張為舜、張容、張為俊、吳光閔、吳光翔,股東比例為44.2%,不同意提議之股東為廖 晟任、許展毓、許展瑋、廖真輝、廖家宏、廖翊凱、方春美、廖若伊、廖翊婷、廖翊喬,股東比例為55.8%,可證相對 人公司股東超過半數並不同意公司變更章程,亦不同意公司轉型或增加營業項目。 ㈤綜上所述,相對人公司既無營業事實及營業場所,所有生財器具設備亦已出售,經營有顯著困難,股東對盈餘分配究採逐年分配或一次全額分配意見不合,無繼續經營之意願,爰聲請裁定相對人公司解散。 三、相對人公司答辯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公司於65年4月9日設立登記,資本額500萬元,營業 項目非侷限於冷藏冷凍業務,舉凡與冷藏冷凍業務有相關者,均得經營及投資,因此縱目前冷藏冷凍使用之土地及廠房已出售,但公司尚非不得經營與此相關業務及投資,聲請人應就相對人公司有何經營上之顯著困難及有何重大損失負舉證責任,而公司是因依法申請停止營業,103年度營收才會 零,並非經營有顯著困難或公司發生重大損害而致營收為零。 ㈡相對人公司係經102年度股東會之決議依商業登記法規定申 請停業獲准至104年9月15日,並於104年度股東會決議如有 繼續停業需要,可再申請第2次停止營業,期間至105年9月15日止,第1次停業期間未屆滿,是否申請繼續停業尚不確定,相對人公司停業理由正當,豈可以此主張股東無意亦無能力繼續經營,又豈可單憑此據以主張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有重大之損害,作為裁定解散之理由。 ㈢相對人103年度稅後淨利119,765,508元,彌補以往年度虧損15,156,837元,尚餘104,608,671元,提列百分之10法定公 積10,460,867元,尚餘94,147,804元,相對公司股本500萬 元,本益比高達20倍,且雖以往累計虧損15,156,837元,以公司設立迄今39年多,虧損比例低,且已於104年度股東會 議一次彌補虧損,目前相對人公司無負債,尚有淨利1億多 ,足證相對人公司無經營顯著困難,更無經營上之重大損失,聲請人聲請無理由。 ㈣聲請人所稱股東不合,純係聲請人要公司將上述淨利一次全部分配,為股東會否決,致股東意見不合,非經營意見上不合,聲請人係因要求一次分配被股東會否決而聲請裁定相對人公司解散,然贊成一次全額分配之股東為廖真輝及聲請人,合計持股比例為39.4%,其餘持股逾50%之股東反對一次全額分配,並反對只因股東會否決一次全額分配即解散公司。四、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2項函詢利害關係人即相對人公司全體股東後,除聲請人外,其餘股東表示意見如下: ㈠股東廖真輝、廖翊凱、廖翊婷、廖翊喬: 四人均同意本院裁定相對人公司解散。 ㈡股東廖麗紅、廖家宏、吳光展、張為舜、張容瑱、張為俊、方春美、廖若伊、吳光閔、吳光翔: 1.相對人公司經營了39年,以往年度虧損,已於104年度股東 會經股東決議一次彌補,不但已無負債,截至103年度會計 年度終了,尚有稅後淨利104,608,671元,本益比達20倍以 上,何能指公司經營困難,又何以謂公司有重大損失,聲請人一家人(廖晟任與許展毓、許展瑋為母子關係),強求公司盈餘一次分配,經逾50%之股東不同意而於104年度股東會予以否決,即指股東無意或無能力繼續經營,並以股東意見不合聲請尚有盈餘億元、零負債、本益比高達20倍之相對人公司解散,上開合計占股份逾50%之股東認為不可,公司非 不能規劃其他與冷藏冷凍業務相關之業務及投資,均不同意相對人公司解散。 2.相對人公司經102年度股東會決議,通過停止營業,並依法 申請停止營業至104年9月16日止獲准,理由正當,開股東會時聲請人並出席同意,故103年度營收為零,並非經營顯著 困難,或經營發生重大損失致營收為零,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解散並無理由。 五、經查: ㈠本件相對人公司登記之資本總額為500萬元,聲請人廖晟任 、許展毓、許展瑋為持股繼續六個月以上之股東,且登記之出資額各為64萬元、50萬元及19萬元,已逾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臺南市政府103年7月7日府經工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見卷第9至12頁)為證,並經本院調取相對人公司最新資料查詢(見卷第39至43頁),是依公司法第1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自得提出本件聲請,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至102年底,除僅存之土地、廠房外 ,已無任何現金,於102年11月9日股東臨時會以公司經營不善、虧損嚴重,通過處分公司資產並停止營業,而將公司所有土地及廠房於103年6月間出售並於同年7月15日移轉所有 權予禾興公司,復申請停止營業至104年9月15日,更於104 年度股東同意書載明經全體股東同意屆期前申請續停至105 年9月15日止,相對人公司之股東對盈餘分配方式究採逐年 分配或一次全額分配,意見不合,並無共識,所提出準備跨足民宿餐廳等,已與公司章程所定事業顯然不符,於104年6月12日召開股東臨時會討論轉型與修改章程案,亦經股東比例達55.8%表決不同意,可證相對人公司股東超過半數並不 同意公司修改章程,亦不同意公司轉型或增加營業項目等情,固據提出相對人公司102年度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不動產 買賣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相對人公司104年度股東同意書、104年3月8日公司函、104年度股東臨時 會開會通知書、議事錄等為憑(見卷第13至22頁、第141至143頁)。 ㈢然經本院函請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就本件相對人公司裁定解散乙案表示意見,據臺南市政府派員至相對人公司訪談負責人及出席股東3人表示:公司目前停業中,因機器屬性關係 ,不堪使用,已全數拆除,雖102年度累積虧損達13,482,788元,然103年度出售公司資產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尚盈餘104,608,671元,其本業冷凍冷藏屬夕陽產業,未來計劃跨足 民宿餐廳等相關產業等情,有臺南市政府104年6月5日府經 工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相對人公司訪談紀錄、100至103年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104年財務報表、企業轉型初期提案、投資企劃書、相對人公司102至104年股東開會紀錄及公司登記所在地現場相片等資料(見卷第74至127頁)。是以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公司至103年度止因經營困難累計虧損達15,156,837元而停業並出售公司資產等情,然一般公司經營於某年度有盈餘、某年度發生虧損,並以出售公司資產彌補經營虧損,尚屬公司正常之經營方式,況經相對人公司處分資產彌補虧損後,尚有盈餘達104,608,671元 ,相對於相對人公司於65年4月9日核准設立登記,資本總額500萬元,有經濟部公司執照可憑(見卷第70頁),其至104年3月2日止之資產扣除負債後,淨值總額仍高達109,758,148 元乙節,亦有相對人公司資產負債表可稽(見卷第76頁),是以相對人公司自於設立登記後,開始營業,在近年經營中雖有發生虧損而停業之情,然其如申請復業再繼續經營,是否必導致不能彌補之虧損之情形,尚有疑問。 ㈣又相對人公司現有股東除聲請人外,尚有股東廖真輝、廖翊凱、廖翊婷、廖翊喬、廖林素葉、廖麗紅、廖家宏、吳光展、張為舜、張容瑱、張為俊、方春美、廖若伊、吳光閔、吳光翔等共計18人,出資額各如附表所示,有上開相對人公司最新資料查詢,及相對人提出之公司章程可按(見卷第46頁),經本院詢問其等意見後,其中僅聲請人廖晟任、許展毓、許展瑋及股東廖真輝、廖翊凱、廖翊婷、廖翊喬等7人同意 相對人公司裁定解散,占全部出資額43.2%,其餘股東共11 人其持有出資額占56.8%,則不同意相對人公司裁定解散。 換言之,相對人公司超過半數股東並不同意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又依上開相對人公司103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 所載,該次股東會,經出席股東(含聲請人3人)於討論通過 出售公司廠房土地買賣議案時,併通過討論公司申請復業議案,而雖依相對人公司於104年度股東同意書上載稱在停業 截止日(104年9月15日)前,需申請續停,然其亦說明係為便公司後續作業,況申請停業,既係相對人公司依商業登記法第16條規定提出申請,尚不得因其申請停業,而遽認其經營有顯著困難或相對人公司已無繼續經營之意願,再以前述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至相對人公司訪談時,相對人公司未來有意轉型跨足民宿餐廳等相關產業,並有所附轉型企劃書可憑,經本院再次函請臺南市政府就相對人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1條規定「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表示意見,該臺南市政府意表示於訪談時,公司負責人及出席股東皆有意願繼續經營之情,有該市政府104年7月7日府經工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可稽(見卷第104頁),益見相對人公司之負責人及超過半數以上之股東皆有繼續經營公司之意願,聲請人以相對人公司聲請停業並有意申請續行停業,而主張相對人公司全體股東已無意,亦無能力繼續經營云云,並非可採。 ㈤雖前述相對人公司經營民宿餐廳之轉型計劃,及據此需增加營業項目及修改公司章程之提案,經公司於104年6月12日召開臨時股東會,經全體股東出席表決後,遭半數以上股東反對而未能通過,有聲請人提出之前開104年股東臨時會開會 通知書及議事錄可憑。然依議事錄之記載,此轉型案乃其中2位股東提出,該提案遭反對,僅能認上開特定股東提出之 轉型計劃及增加營業項目及修改章程之議案未能為多數股東所接受。然如前述,半數以上之股東仍有意願繼續經營公司,且依前開相對人公司章程、經濟部公司執照及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相對人公司所營事業除一般冷凍冷藏業務外,還包括與此有關業務之經營及投資,是縱同意解散之股東堅決反對公司繼續經營,其他股東非不得於不修改公司章程前提下,再提出其他與冷凍冷藏業務有關之經營或投資議案,並獲致超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而得以繼續經營公司,是以聲請人以前開轉型案未能獲致過半數股東同意,且變更章程應得全體股東同意,主張相對人公司已無法繼經營云云,亦非可採。另前述相對人公司出售資產彌補虧損,並提列百分之十法定公積後,尚有盈餘94,147,804元可供分配,依相對人公司104年度股東同意書之記載,不論是逐年分配或一次全額 分配之提案,同意者皆為股東廖真輝及聲請人廖晟任、許展毓、許展瑋,其餘股東均不贊成分配盈餘,反足證明相對人公司多數股東仍有繼續經營公司之意願,聲請人以此聲請裁定解散公司,亦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相對人公司之經營近年雖有困難並累積發生虧損,現停業中,然其於處分資產後尚有盈餘近億元,並有復業及轉型之計劃,如再繼續經營,是否必導致不能彌補之虧損,尚有疑問,且公司過半數股東有繼續經營公司之意願,相對人公司股東亦企圖提出繼續經營之議案,雖目前未獲多數股東同意,然其他股東非不得於不修改公司章程前提下,再提出其他與冷凍冷藏業務有關之經營或投資議案,並獲致超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而得以繼續經營公司,是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公司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聲請業經駁回在案,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規定,本院應確定非訟事件費用額。茲因抗告人提 起本件聲請,除繳納聲請費2,000元,未有其餘非訟費用之 支出。是以,本件聲請人應負擔之非訟費用額確定為2,000 元。 八、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黃心怡 附表: ┌──┬────┬────────┐ │編號│股東姓名│出資額(新臺幣)│ ├──┼────┼────────┤ │1 │廖林素葉│350,000元 │ ├──┼────┼────────┤ │2 │廖麗紅 │440,000元 │ ├──┼────┼────────┤ │3 │廖真輝 │440,000元 │ ├──┼────┼────────┤ │4 │廖晟任 │640,000元 │ ├──┼────┼────────┤ │5 │廖家宏 │630,000元 │ ├──┼────┼────────┤ │6 │許展毓 │500,000元 │ ├──┼────┼────────┤ │7 │吳光展 │190,000元 │ ├──┼────┼────────┤ │8 │廖翊凱 │190,000元 │ ├──┼────┼────────┤ │9 │許展瑋 │190,000元 │ ├──┼────┼────────┤ │10 │張為舜 │276,667元 │ ├──┼────┼────────┤ │11 │張為俊 │276,667元 │ ├──┼────┼────────┤ │12 │張容瑱 │276,666元 │ ├──┼────┼────────┤ │13 │方春美 │100,000元 │ ├──┼────┼────────┤ │14 │廖若伊 │100,000元 │ ├──┼────┼────────┤ │15 │廖翊婷 │100,000元 │ ├──┼────┼────────┤ │16 │廖翊喬 │100,000元 │ ├──┼────┼────────┤ │17 │吳光閔 │100,000元 │ ├──┼────┼────────┤ │18 │吳光翔 │100,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