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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
    洪碧雀
  • 法定代理人
    洪吉山

  • 原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人
  • 被告
    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37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洪吉山 相 對 人 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4年11月30日104年度司字第37號裁定選派邱銘峯律師為相對人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選派戴榮聖律師(設高雄市○○區○○○路000 ○0號5樓)為相對人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又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32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不得抗告之 裁定不當時,得撤銷或變更之,非訟事件法第40條第1項亦 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裁定選派邱銘峯律師為相對人元 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邱銘峯律師因擔任另案之清算人,現無力受任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有邱銘峯律師提出之陳報狀在卷可稽,是本院認原裁定尚有不妥,爰裁定撤銷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另審酌本院依職權函詢臺南律師公會提供之律師名冊,認變更選派戴榮聖律師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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