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洪碧雀
- 法定代理人洪吉山
- 原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人
- 被告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37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洪吉山 相 對 人 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5年3月11日104年度司字第37號裁定選派戴榮聖律師 為相對人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選派林瑞成律師(設台南市○區○○路000號成 功大廈4樓之5)為相對人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又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32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不得抗告之 裁定不當時,得撤銷或變更之,非訟事件法第40條第1項亦 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1日裁定選派戴榮聖律師為相對人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戴榮聖律師陳明因擔任另案之清算人,現無力受任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有戴榮聖律師提出之陳報狀在卷可稽,是本院認原裁定尚有不妥,爰裁定撤銷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另審酌本院依職權函詢臺南律師公會提供之律師名冊,認變更選派林瑞成律師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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