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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40號

選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黃瑪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相 對 人
信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因本院原選任之清算人戴榮聖律師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字第27號裁定解任,本院另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林瑞成律師為相對人信南建設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亦同。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外,以董事為清算人,不能依此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32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4日裁定選任戴榮聖律師為相對人信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戴榮聖律師因健康因素而迄未進行清算事務,復具狀表明其無繼續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之意願,業已向本院聲請解任其清算人職務,並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字第27號裁定准予解任,亦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誤,則本院自有為相對人另行選任清算人之必要。

三、又審酌本院依職權函詢臺南律師公會提供之律師名冊,並經本院徵詢意願後,認由林瑞成律師擔任相對人清算人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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