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林勳煜
- 法定代理人洪吉山
- 原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4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洪吉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銓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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