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4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45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洪吉山
- 相對人
- 銓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林益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銓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日所為104年度司字第45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林益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益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日所為之104年度司字第45號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