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林勳煜
- 法定代理人洪吉山
- 原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被告銓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4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洪吉山 相 對 人 銓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林益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銓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日所為104年度司字第45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林益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益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日所為之104年度司字第45號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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