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57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575號
- 債權人
- 林呂糸不即盈建工程行
- 債務人
- 昇泰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日光行舘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 曾俊源
一、債務人昇泰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貳佰叁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日光行舘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玖佰零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