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009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009號
- 債 權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添昌
- 非訟代理人
- 高旺生
- 債 務 人
- 國榜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啟安
- 債 務 人
- 嚴惠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萬柒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捌萬陸仟伍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貳拾捌萬貳仟柒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