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09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092號

債權人
謝愷玲
債務人
芯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祖明
債務人
許榕珍

一、債務人許榕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許榕珍、芯美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不應准許。此觀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①債務人許榕珍簽發②債務人芯美國際有限公司簽發,債務人許榕珍背書,票面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①100,000元②100,000元之支票2紙,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其中由債務人許榕珍所簽發之支票,其提示日(即退票日)為民國104年5月18日,有退票理由單在卷可憑,是該紙支票可得請求之利息,即應自上述提示日起算,債權人就該紙支票之利息請求,其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