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15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152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添昌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吳朝丞
- 債務人
- 信元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永昌
- 債務人
- 劉寶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捌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