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33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331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添昌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吳中仁
- 債務人
- 阿二冰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進河
人
一、債務人阿二冰茶有限公司、王進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柒萬叁仟陸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