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14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147號
- 債權人
- 凱興電腦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傑瑜
- 債務人
- 物阜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榮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貳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