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91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915號
- 債權人
-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豐永
- 債務人
- 唐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理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貳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