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29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297號
- 債權人
-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單國偉
- 債務人
- 鼎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祥麟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林美齡
一、債務人鼎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美齡、陳祥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肆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