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16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165號
- 債權人
- 福隆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子良
- 債務人
- 同球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志宏(清算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萬元,及按各如附表所示金額,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2165號│├──┬──────┬─────┬───────┬───────┤│編號│ 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利 息 起 算 日│││(新臺幣) │││ (即退票日) │├──┼──────┼─────┼───────┼───────┤│001 │500,000元 │AC0000000 │103年10月20日 │103年11月10日 │├──┼──────┼─────┼───────┼───────┤│002 │500,000元 │AC0000000 │103年11月20日 │103年11月20日 │├──┼──────┼─────┼───────┼───────┤│003 │500,000元 │AC0000000 │103年12月20日 │103年12月22日 │├──┼──────┼─────┼───────┼───────┤│004 │500,000元 │AC0000000 │104年1月20日 │104年1月20日 │├──┼──────┼─────┼───────┼───────┤│005 │500,000元 │AC0000000 │104年2月20日 │104年2月24日 │├──┼──────┼─────┼───────┼───────┤│006 │2,000,000元 │AC0000000 │104年3月20日 │104年3月20日 │├──┼──────┼─────┼───────┼───────┤│007 │2,000,000元 │AC0000000 │104年4月20日 │104年4月28日 │├──┼──────┼─────┼───────┼───────┤│008 │2,000,000元 │AC0000000 │104年5月20日 │104年5月20日 │├──┼──────┼─────┼───────┼───────┤│009 │2,000,000元 │AC0000000 │104年6月20日 │104年6月22日 │├──┼──────┼─────┼───────┼───────┤│010 │2,000,000元 │AC0000000 │104年7月20日 │104年7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