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572號債 權 人 林首成 債 務 人 騰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陸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柒仟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其餘聲請駁回。 五、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又聲請狀原訴訟標的金額及請求標的之請求金額為誤寫,債權人已另行具狀更正其請求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4,989元,併此敘明。 六、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記載受款人之本票應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124條、第30條 第1項、第3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執票人行使權利時,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為權利人,易言之,背書之連續乃權利人資格之證明,亦即執票人行使權利之要件,持有背書不連續之本票執票人既不能證明其為真正票據權利人,自不能對發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末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03條、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七、經查: ㈠本件債權人係以其為債務人代償本支付命令第1至3項所示債務為由,聲請法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依聲請狀所述,兩造間就上開代償債務並未約定清償日。而債權人就本支付命令第1項所示債權,雖已催告債務人清償,惟債務人收受 催告通知之日期為民國104年9月30日;債權人就本支付命令第2、3項所示債權,則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清償之證明。則依前開說明,債務人就本支付命令第1項所示債務,應於收 受催告通知之翌日即104年10月1日起始負遲延責任;就本支付命令第2、3項所示債務,因債權人未自行催告,故需以支付命令之送達代替催告,則債務人應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始負遲延責任。是本件之遲延利息,即應自前述債務人負遲延責任之日起分別計算,聲請人之利息請求逾本支付命令所准許之範圍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㈡債權人就本支付命令第2項所示債權,係以其於代償債務人 之債務後,已取得債務人簽發之本票為由,請求以前述債權本金按年息6%計算遲延利息。惟前述債務人簽發之本票,均已記載受款人為前債權人,且本票背面均無前債權人之背書。依前開說明,因此等本票之背書均非連續,故債權人自不得依票據關係以年息6%計算利息,而僅得依法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債權人就本支付命令第2項之利息請求,其逾該項 准許之部分,於法無據,亦應駁回。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九、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