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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1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109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林旭榕
債務人
日發衛材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宋姿萱
債務人
債務人
宋品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4109號 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序號││││││├──┼───┼─────┼──────┼──────┼──────┤│ 001│新臺幣│日發衛材有│自民國104年5│至民國104年9│年息百分之二│││275000│限公司、宋│月15日起│月24日止│點七四五│││0元  │品賢、宋姿├──────┼──────┼──────┤│││萱│自民國104年9│至民國105年1│年息百分之三│││││月25日起│月14日止│點七四五││││├──────┼──────┼──────┤││││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月15日起││點零四五│└──┴───┴─────┴──────┴──────┴──────┘違約金:┌──┬───┬─────┬──────┬──────┬───────┐│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001│新臺幣│日發衛材有│自民國104年6│至民國104年9│年息百分之零點│││275000│限公司、宋│月16日起│月24日止│二七四五│││0元  │品賢、宋姿├──────┼──────┼───────┤│││萱│自民國104年9│至民國104年1│年息百分之零點│││││月25日起│2月24日止  │三七四五││││├──────┼──────┼───────┤││││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1│年息百分之零點│││││2月25日起  │月14日止│七四九││││├──────┼──────┼───────┤││││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月15日起││八零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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