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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6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65號

債權人
鐘世榮
債務人
新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黃月嬌
債務人
卓碧玲

一、債務人新周營造有限公司、卓碧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貳佰萬元②壹佰萬元③貳佰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四年一月五日②一百零四年一月六日③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查本件債務人林柏傑已遭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逕為住址變更登記,將其戶籍地址自聲請人所陳報之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街00號13樓」遷出,並設籍於該戶政事務所,是債務人林柏傑顯已非居住於上開地址,且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而需以公示送達方式對其送達。依前開說明,本件就債務人林柏傑部分之請求,即屬不得核發支付命令者,債權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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