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5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53號
- 債權人
- 鄭清坡
- 債務人
- 蔡欣萍
- 債務人
- 王濟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信擇
- 債務人
- 嚴志元
一、債務人蔡欣萍、王濟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叁拾萬元②貳拾萬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②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國外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欣萍、王濟生技有限公司、嚴志元核發支付命令,然其中債務人嚴志元係設籍於高雄市大寮區戶政事務所,是對債務人嚴志元之送達,顯需依公示送達為之,依前揭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