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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5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53號

債權人
鄭清坡
債務人
蔡欣萍
債務人
王濟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信擇
債務人
嚴志元

一、債務人蔡欣萍、王濟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叁拾萬元②貳拾萬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②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國外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欣萍、王濟生技有限公司、嚴志元核發支付命令,然其中債務人嚴志元係設籍於高雄市大寮區戶政事務所,是對債務人嚴志元之送達,顯需依公示送達為之,依前揭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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