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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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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
    胡君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212號債 權 人 胡君韶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懷龍國際通商股份有限公司、陳錦文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依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告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債務人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000○00號3樓及891之52號3樓」,故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而債務人陳錦文之住所為「桃園市○○區○○里000鄰○○街00號2樓」,亦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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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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