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2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江錦華
- 債務人
- 菖尚億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蘇貴美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陳佐昌
- 債務人
- 陳信嵐
- 債務人
- 秦治瑋
一、債務人菖尚億五金企業有限公司、蘇貴美、陳佐昌、陳信嵐、秦治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違約金計算方式與期間 │ │編號│本 金│ 利息起算日 │約定利├────────────────────────┤ │ │ │ │率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之十計付違約金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 │ 1 │3,000,000 │自民國103年11月1│ │ │ │ │ │1日起至清償日止 │3.19% │自民國103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 │ ├──┼─────┼────────┼───┼────────────────────────┤ │ 2 │3,000,000 │自民國103年11月1│ │ │ │ │ │1日起至清償日止 │3.19% │自民國103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 │ ├──┼─────┼────────┼───┼────────────────────────┤ │ 3 │7,000,000 │自民國103年11月1│ │ │ │ │ │1日起至清償日止 │3.19% │自民國103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