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5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355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吳德音
- 債務人
- 展鋁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宋偉正
- 債務人
- 范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壹萬伍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