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77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777號
- 債權人
- 信鴻螺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志盟
- 債務人
- 占揚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陳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叁拾萬元②叁拾萬元③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②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③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僅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退票日)起之利息,票據法13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時提出由債務人占揚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票面金額如本支付命令主文第一項第②筆債權(新台幣300,000元)所示、票號為0000000號、發票日期為民國(下同)103年12月20日之支票乙紙,表示支票屆期後,經伊於同年月22日提示竟未獲付款,並遭付款銀行以債務人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退票,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佐,則揆諸前揭說明,本支付命令主文第一項第②筆債權所示之該張支票退票日既為103年12月22日,債權人請求自103年12月21日起算利息,於法自有未合,是超逾部分之利息請求應予駁回,其餘請求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