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99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993號
- 債權人
- 鄭傑夫即現代五金商行(獨資商號)
- 債務人
- 永萬隆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坤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叁拾肆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又債權人已另行具狀拋棄遲延利息之請求,爰依其更正後之請求核發本件支付命令第一項,附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