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994號債 權 人 新市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傑夫 債 務 人 郭鈇鉞即安安電器行(獨資商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另按以合夥名義為交易之商號始有當事人能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之規 定自明,其由私人獨資經營之商號,雖亦係以商號名義為交易,然既與非法人之團體有別,自仍應以該私人為當事人(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040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債權人係以「安安電器行」為債務人,並列其法定代理人為「郭鈇鉞」,惟依經濟部商業司之商業登記公示資料,安安電器行乃郭鈇鉞開設之獨資商號,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債權人即應以郭鈇鉞為債務人,爰將其列載債務人「安安電器行」「法定代理人郭鈇鉞」部分,更正為「郭鈇鉞即安安電器行」;另債權人已另行具狀拋棄遲延利息之請求,爰依其更正後之請求核發本件支付命令第一項,附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