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20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206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吳振成
- 債務人
- 鼎利科技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曾煥凱
- 債務人
- 曾根盛
- 人 段392之2號3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壹佰肆拾壹萬叁仟壹佰壹拾柒元②伍佰陸拾伍萬貳仟柒佰壹拾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五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