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22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221號
- 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彭郎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黃朝新
- 債務人
- 駿旺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再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貳仟玖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