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740號債 權 人 唐乙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華昌製藥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係以債務人公司副總經理(依聲請狀所附證據,係指第三人何南輝)毀壞債權人名譽為由,請求債務人賠償新臺幣50,000,000元。惟依聲請狀所述事實,前開損害係由何南輝造成,且該等毀壞債權人名譽之行為,亦難謂與執行公司職務有何關係,自不應由債務人負責。是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