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00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008號
- 債權人
- 暘月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信長
- 代理人
- 唐乙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勝利之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崑山科技大學、南台科技大學等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意旨略以:依經濟部工業局「促進產業究發展貸款計畫」合約編號 0000000所記載誇國誇部會數位學習,延續社會企業收益。依侵害第三人之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請求所有直接或間接損害賠償。故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52.2億元,並自民國104年(聲請狀記載2015)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云云。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三、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前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依債權人所陳,債務人等係侵害第三人之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惟並未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經本院通知其釋明,債權人陳報對於債務人崑山科技大學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代理人為雲端教育先驅,2009年受邀至FB參與雲端教育授課,原因為在私人雲端放置個人學術研究,其中資料收藏某學說創辦人原著,惟嗣後得知部分學者研究非自己獨立研究得出,故開始教導學術撰寫及調節相關延申問題,使用之教學媒介為報紙、網路廣告、電影及其他媒體,應屬智慧財產法,而公司為實習廠商,運用PROJECT 之技巧,穩定串聯雲端使用者等語;另陳報對於債務人勝利之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原因事實為:演藝界經紀人糾紛,遭受拒絕而被懲處,以為霸凌藉口,時間長達10年,代理人即為眾人口中之藝人,利用想成名之眾人施行人海戰術,造謠生事,參與者多為臨時演員,代理人為雲端教育先驅,2009年受邀至FB參與雲端教育授課,原因為在私人雲端放置個人學術研究,其中資料收藏某學說創辦人原著,惟嗣後得知部分學者研究非自己獨立研究得出,故開始介入該團體等語。惟仍未能釋明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原因,是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