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01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012號
- 債權人
- 財團法人船舶暨海洋產業研發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劉金源
- 債務人
- 台南安平港觀光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國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柒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又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數量」中原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6%,惟債權人嗣已更正其請求利息利率為年息5%,爰依其更正後之請求內容核發本件支付命令,附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