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9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987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債 務 人 林益民即親家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HN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11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3,49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HN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