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11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118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曾天邦
- 債務人
- 廣發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玉孟(清算人)
- 債務人
- 李楊美香
李石生
一、債務人廣發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楊美香、李石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捌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