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57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571號
- 債權人
- 薪宥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華
- 債權人
- 精薘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泰
- 債權人
- 精瀅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婕瀅
- 債務人
- 財團法人私立興國管理學院
- 法定代理人
- 施光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薪宥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叁萬陸仟零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精薘文教事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陸佰叁拾壹萬零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精瀅企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零伍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