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07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077號
- 債權人
- 寶防消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素珍
- 債務人
- 臺南市市場處
- 法定代理人
- 李英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又債權人就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於聲請狀內雖僅簡略描述其與債務人簽定工程合約,而保固期已滿,債務人應返還保固金等,並未表明具體之事實,惟於聲請狀中另附有開立日期為民國103年4月29日之統一收據,其上登載102年臺南市公有零售市場消防設施改善工程結算扣3%保固金等字樣,應可特定前述請求返還之保固金即指債務人所開立收據上所載工程所生保固金,附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