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199號債 權 人 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建成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陳建成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03年9月24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