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60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609號
- 債權人
- 鼎昌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海國
- 債務人
- 鄭金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玖萬壹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又債權人就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於聲請狀內僅簡略描述其與債務人間有貨物買賣關係,而未表明具體之事實,惟聲請狀中另附有出貨單28紙及退貨單1紙,應可特定前述買賣關係即指債務人於出貨單所示各時點向債權人購買貨物所生法律關係,其積欠之貨款則係購買前揭出貨單所示貨物而生之費用,附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