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黃添昌
-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偉哲即宏逸企業社、鄭清財、鄭傅美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93號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非訟代理人 吳朝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偉哲即宏逸企業社、鄭清財、鄭傅美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鄭偉哲、鄭清財、鄭傅美玲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動態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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