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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偉哲即宏逸企業社、鄭清財、鄭傅美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93號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非訟代理人 吳朝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偉哲即宏逸企業社、鄭清財、鄭傅美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鄭偉哲、鄭清財、鄭傅美玲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動態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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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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